加拿大留學生會整理編輯
轉載自中國僑網
據加拿大《明報》報道:來自中國的留學生Li, Kun,因涉嫌醉駕而被警方控以相關罪名。而在法庭還沒有最后對他定罪時,Li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請延長簽證,并且涉嫌試圖隱瞞曾遭刑事檢控的事實被簽證官發現后,立即將其申請駁回,被禁止入境。Li 不服提出司法復核,仍被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
中國留學生 Li 持學生簽證于2008年12月(文中均為當地時間)來到加拿大留學,其簽證的有效期截止日為2017年8月30日。
2016年11月,Li在安省開車時被發現體內酒精濃度超標,即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警方將他逮捕,并控告其酒后駕車的刑事罪,審理日期定在2018年5月。
2017年4月,Li 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請臨時居留簽證。簽證申請表格中有一項問題是,“你是否在任何國家曾經犯過罪?是否被逮捕過?是否被控告過?是否被逮捕過或是否被定罪過?”
他全部予以否認。之后移民部在2017年5月12日向 Li 發去一封信函,稱由于Li沒有說明自己曾被控以刑事罪名,因此不能獲得簽證。
Li 回信時,他當時對這個問題理解錯誤,以為只是問“是否曾被定罪”。他重申自己沒有犯罪紀錄,但承認他在安大略省曾被逮捕,并且被控“醉酒駕車”以及“駕車時體內酒精濃度超標80”。
但該案還沒開審,法院未證實他的罪名成立。他承認誤解了申請表上的問題。
2017年5月30日,簽證官再次做出決定,拒絕了 Li 的簽證,理由是:表格中已經清楚地要求說明是否曾被逮捕、檢控或定罪。有關是否曾被檢控,是評估可否來加拿大的直接材料。
沒有表明這一點,就會中斷對申請人的進一步評估。表示 Li 屬于因嚴重隱瞞個人情況,不能再進入加拿大。
Kun Li 對簽證官的這個結論不服,向法院提出司法復核。他列舉的理由中稱,在加拿大醉駕行為不應該影響他申請簽證,因為在加拿大面臨刑事指控不會有移民后果。
Li引用移民法中的條款稱,永久居民或外國人只有在加拿大被定罪為犯下重罪時才不能獲得簽證。而所謂的重罪,是指可處以6個月以上監禁,或最高刑罰為至少10年監禁的罪行。或
者永久居民或外國人在國外犯罪但還沒有被定罪,而所犯罪行如果在加拿大定罪的話,最高刑罰為至少10年。而僅僅是被控告但還沒被定罪,不應成為不批準簽證的理由。
移民部方面則辯解稱,申請人必須全面闡述個人情況,以確保移民簽證申請得到適當和公正的管理。虛假陳述不一定要是決定性的,才能成為簽證申請中的實質性資料。
但是如果對這個過程的影響足夠重要的話,那就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不真實或誤導性的答案,是否會產生阻止或避免進一步調查的效果,即使這些調查可能不會導致驅逐的結果。
申請表上的用詞很明確,問李先生是否被逮捕過、被指控過。是否曾被檢控是評估他能否來加拿大的關鍵因素。他后來稱自己誤解了問題,這不是合理的解釋。類似的個案不止發生在 Li 身上,在印度留學生Patel一案中,當事人因面臨醉駕指控,申請簽證失敗。
甚至在此案中,檢控方還撤銷了控罪,即便如此,該上訴人還是沒有拿到加拿大簽證。審理Kun Li上訴的法官認為,他認同Patel案中法官的判決,即“如果在申請過程中做出失實陳述,即便在收到相關信函之后澄清或更正,則仍然構成虛假陳述,簽證官有權拒絕申請。”
聯邦法官 Simon Fothergill 1月29日判 Li 敗訴。簽證官作出最終決定之前,即便移民官員發現了Kun Li的失實陳述,這也不能將Kun Li保持自身坦誠的責任減至最小。(如果簽證官對事實陳述視而不見)就違背了移民法的意圖、目標和規定。
因此,法官判定簽證官合理地認定,雖然法院還沒定罪,Li 也必須告訴簽證官他有被逮捕、被控罪的記錄,否則就是嚴重的虛假陳述。所以他的臨時居留簽證申請中包含了違背移民法的重大失實陳述,Li 的司法復核申請被駁回。
Simon Fotherg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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